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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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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信息科   时间:2014-12-30   点击数:

浙中医药 [2014] 41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升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质量,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基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103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师资

(一)培训基地须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和教学经验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带教师资须经过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并持证上岗(师资证书由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发)。

(二)要求带教师资与培训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带教老师须熟悉所带学员的基本情况和教学大纲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计划。

(三)基地对所有带教师资要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将带教工作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度对老师带教情况进行考评,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优秀带教老师给予奖励,并按规定发放带教津贴;对考评不合格的带教老师及时给予批评指正,二次考评不合格的老师取消其带教资格。

二、日常管理

(一)培训基地所在单位领导应充分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将基地建设列入医院工作计划,并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小组。建立健全基地教学管理、质量管理、人事财务、奖惩考核等规章制度,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熟悉教学业务工作的同志专职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培训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培训基地要按照轮转计划按时安排学员进行轮转培训,做好入科宣教、日常教学等管理工作,及时录入和审核学生信息,信息资料的完整及时性将作为基地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基地须加强对培训学员的考核管理,认真组织日常、出科及年度考核,及时安排学员参加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并进行必要的考前辅导和教育,结业考核合格率将列入对基地复评的重要指标,要求标准基地学员结业考核合格率大于等于95%,后备基地学员结业考核合格率大于等于90%。

(五)各标准基地对所对应后备基地要加强指导、协调衔接,并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沟通信息解决问题。

三、硬件条件

(一)培训基地必须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带教和技能训练的需要,其所在医院的规模、科室设置、诊疗能力、专业设备、信息检索、学员住宿和教学设施等必须符合培训要求。按照规范化、同质化要求,标准基地每三年招生规模应不低于40人,后备基地每三年招生规模应不低于20人。

(二)标准基地必须建立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后备基地必须建立临床技能训练室(相关标准见附件1)。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和训练室的配备将作为基地复评的准入指标。

(三)培训基地应为学员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学员在培训基地轮转学习期间基地应当为其免费提供住宿,不能提供住宿的应给予住宿补贴。

四、基地考核

(一)年度检查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级单位培训基地的年度考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培训基地的年度考核,并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抽查,考核根据《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年度检查评分细则》(见附件2)评分,考核结果将作为基地复评的重要依据。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基地复评资格。

(二)基地复评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3年组织专家对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复评,根据《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复评考核细则》(见附件3)进行考核。复评合格的基地授予“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称号并继续承担后三年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附件:1.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2.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年度检查评分细则

3.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复评考核细则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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