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15   点击数:

浙卫发〔2018〕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委、建设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

病毒性肝炎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不断降低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浙江建设,制定《浙江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医保局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病毒性肝炎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经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和经血液、母婴和性传播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艾滋病、结核病、乙肝和血吸虫病等传统流行重大疾病,要坚持因病施策、各个击破,巩固当前防控成果,不断降低疫情流行水平”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围绕《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要求,实施病毒性肝炎各项防治措施,遏制病毒性肝炎传播,控制病毒性肝炎及其相关肝癌、肝硬化死亡上升趋势,提升患者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减轻因病毒性肝炎导致的疾病负担。到2020年全省整体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一)儿童甲型肝炎、乙型肝炎疫苗全程接种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5岁以下儿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流行率控制在1%以下;

(二)孕产妇乙型肝炎病毒检测率达 95%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 95%以上;

(三)乙肝病例报告分类准确率达到100%,报告的乙肝病例中无未分类病例出现;

(四)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检测率达100%;

(五)为符合条件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比例达70%以上;

(六)大众人群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

二、策略措施

(一)加强疫苗接种,筑牢免疫屏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管理,维持高水平的新生儿首剂乙型肝炎疫苗24小时内及时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鼓励有条件地区逐步开展乙型肝炎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医务人员、经常接触或暴露血液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器官移植患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职业易发生外伤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家庭成员、多性伴者等)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生活人员等易传播甲型肝炎病毒的重点人群接种甲型肝炎疫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知情自愿的原则开展戊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

(二)防控危险因素,减少疾病传播。强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医源性感染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无照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医疗机构要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开展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服务项目的重点科室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严格消毒透析设备、肠镜、胃镜、手术器械、牙科器械等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等安全注射器具。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筛查。要大力推广无偿献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合理规划血站实验室,加强人员能力建设,确保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血站要严格落实血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确保血液安全。公安、卫生、市场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相关资质及消毒隔离制度规范等执行情况。

落实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业指导;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在24小时内及时规范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并按照要求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工作,定期随访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监测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措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减少经饮食饮水传播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从源头上控制病毒性肝炎经饮食饮水传播的风险因素。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教育、市场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饮食和生活饮水卫生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注重相关疾病监测,及早发现传染源并进行处置。建设、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要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完善卫生厕所建、用、管并重的长效管理制度。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提升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推进传播病毒性肝炎重点人群防控。卫生部门要在性传播高风险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检测咨询及健康教育等综合干预。卫生、公安、市场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覆盖面,提升工作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宾馆、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顾客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各地要督促加强文身、文眉、修脚等行业使用的文身(眉)针具、修脚工具和用品卫生消毒管理。

(三)强化监测报告,及时处置疫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提高病毒性肝炎报告准确性,防止病例重报、误报和漏报;对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病例报告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并通报结果;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情动态,建立完善病毒性肝炎暴发或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核实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建立以医院为基础的哨点监测系统,动态了解一般人群病毒性肝炎发病、死亡及相关危险因素基本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综合利用现有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哨点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和免疫规划效果评价等流行病学专题调查资源,定期分析疫情数据,及时研判本地病毒性肝炎疫情现状、危险因素及流行趋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疫情报告质量。

(四)优化检测策略,加强传染源发现。各地要根据本地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戊型肝炎等病毒性肝炎流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检测策略,明确重点检测对象,稳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医疗机构要落实手术、住院、血液透析、侵入性诊疗等患者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查规定,为易感染人群和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提供检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体检机构可在体检人员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纳入健康体检范畴。对检查发现的阳性者要提供必要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等有关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诊。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不得在就业和入学体检时开展乙型肝炎项目检测。

发展改革、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区医院综合能力、县级以上疾控中心以及省级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统筹考虑,优化实验室布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病毒性肝炎相关抗原、抗体检测能力,确保以县为单位可开展病毒性肝炎确诊检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估,指导和规范病毒性肝炎实验室检测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

(五)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循证医学原则,制定和调整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和治疗路径,及时将疗效确切的抗病毒治疗新药纳入其中。医疗机构要加强病毒性肝炎的规范化诊疗,优先推动疾病进展快、纤维化程度高及病情严重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的抗病毒治疗,持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积极推进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工作,稳步提升抗病毒治疗率和治愈率。要加强患者管理和依从性教育,为患者及家属规范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服务,指导患者避免酗酒、吸烟、过度不合理用药等可加重肝脏损害的行为,减少肝硬化和肝癌及相关死亡的发生,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探索慢性病毒性肝炎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双向转诊等形式为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治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进一步完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提高病毒性肝炎的治疗效果。结合中医药优势和健康管理,以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为重点,探索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提升患者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六)做好药品供应,提高保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通过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谈判、医保药品目录准入、短缺药品和仿制药物供应保障等多种方式,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推动完善病毒性肝炎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保证药品可及。卫生、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贫困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医疗负担。

(七)加强宣传教育,消除社会歧视。广播电视、网信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社交媒体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利用“世界肝炎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全国爱国卫生月”等重要时点,针对大众人群、重点人群、患者等不同人群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大众人群,广泛宣传病毒性肝炎可防可治等核心信息,普及防治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对病毒性肝炎的恐惧和对患者的歧视。针对病毒性肝炎重点人群,要根据人群特点以免疫接种、疾病危险因素、减少危险行为和定期检测为宣传重点,减少新发感染。针对患者,要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宣传重点,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延缓疾病进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做好接诊、必要的转诊及相关工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各地要依法加强对病毒性肝炎感染者的隐私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有关检测乙型肝炎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要加强对病毒性肝炎感染者的爱心帮扶和情感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病毒性肝炎的良好氛围,努力消除歧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落实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评估本地病毒性肝炎流行状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协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多渠道筹资,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提升感染控制、疫情监测、预防、诊断治疗等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各地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病毒性肝炎专业防治队伍,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能力。定期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病毒性肝炎检测,提高防护意识,加强职业暴露防护。

(三)加强科研和合作,提高防治水平。科技、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肝炎防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支持,注重基础性数据调查,开展快速检测与早诊技术及试剂研发、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方案及策略研究、创新药及首仿药研发等。重点支持乙型肝炎及相关肝癌治疗新方案研究,开展乙型肝炎相关肝癌预警和早诊试剂研发,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病毒治疗药物研发,加强专利已经或即将到期药物的仿制。中医药机构要以中医临床实践为基础,加强对病毒性肝炎的中医药防治研究。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的合作交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四、督导评估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2020年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各地要定期对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展和主要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办公指南:医院管理处: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综合信息科:行政楼办公室 609   医政医管科:行政楼办公室608
电话:综合信息科:0571-86613743  医政医管科:0571-86613739
邮箱:zjtcmygc@126.com    网站:https://ygc.zcmu.edu.cn/testyyglcx/

Copyright © 2013-2015 浙江中医药大学医药管理处 版权所有